您當前的位置:交流中心→發表主題 | 歡迎您:游客!請先 登錄 或 注冊 |
第十四章 系統事故處理規定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14—1條 事故處理的領導關系 1.省調值班調度員是本省電網事故處理的領導者,是省調管轄范圍內電力系統事故處理的指揮者,對省調管轄范圍內電力系統事故處理的正確性負責。 各地調值班調度員、發電廠、變電站值班員應正確迅速地執行省調值班調度員事故處理的指令。 2.各地調值班調度員是各自管轄范圍內的電力系統事故處理的指揮者,對本地區所屬范圍內電力系統事故處理的正確性負責。 涉及兩個(或以上)地市所屬范圍電力系統事故處理的領導者,應根據有關調度協議確定。當220千伏主網發生電力系統事故影響到有關地區電網時,省調應及時通知有關地調值班調度員,要求地調配合主網處理事故。 3.省內500千伏系統的事故,由華東網調負責處理,省調協助。當500千伏系統事故對220千伏有影響時,由華東網調及時通知省調配合進行處理。 4.屬省調調度管轄,由地調操作管理的220千伏變電站及220千伏線路,其事故處理仍由省調值班調度員負責指揮處理,屬省調調度許可,由地調調度管轄的220千伏變電站及220千伏線路,由調度管轄的地調值班調度員負責指揮處理,應及時匯報省調。省調值班調度員可根據系統情況及時指導。涉及系統性的事故由省調經地調進行指揮,必要時省調有權直接指揮處理。 第14—2條 值班調度員在處理系統事故時應做到: 1.及時發現事故,盡速限制事故的發展,消除事故的根源,盡速解除對人身和設備安全的威脅。 2.盡一切可能保持設備繼續運行,以保證對用戶連續供電。 3.盡速恢復對已停電用戶的供電,特別需先恢復發電廠的廠用電和重要用戶的保安用電。 4.盡速調整系統運行方式,使其恢復正常。 第14—3條 電力系統事故處理的一般規定: 1. 系統發生異;蚴鹿是闆r時,有關單位值班員應盡速正確地向有關調度做如下內容的匯報: ⑴異,F象,異常設備及其他有關情況; ⑵事故跳閘的開關名稱、編號和跳閘時間; ⑶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情況; ⑷出力、電壓、頻率及主干線潮流變化情況; ⑸人身安全及設備損壞情況; ⑹故障錄波器的有關記錄。 在未能及時全面了解情況前,值班人員應先簡明正確匯報開關跳閘情況及異常情況,待詳細檢查后再具體向有關調度匯報。 2. 發電廠值長,變電站值班長或主值班員,地調主值班調度員,在事故處理中應堅守在控制室和調度室,及時與省調取得聯系,如需離開時要指定專人代理。 3.事故處理中,涉及電力系統的重大操作,須取得省調的同意。事故單位的領導人有權向本單位值班人員發布指令或指示,但不得與省調下達的指令相抵觸。 4.當電力系統發生故障時,非事故單位的值班員除匯報異,F象、加強監視、做好事故蔓延的預想外,不要急于詢問事故原因和占用調度電話。 5.為防止事故擴大,下列情況無須等待省調指令,事故單位值班員可立即自行處理,但事后應迅速匯報省調值班調度員。這些情況是: ⑴對人身和設備安全有嚴重威脅者,按現場規程立即采取措施; ⑵確認無來電的可能時,將已損壞的設備隔離; ⑶發電機組由于誤碰跳閘,應立即恢復并列; ⑷線路開關由于誤碰跳閘,應立即對聯絡開關鑒定同期后并列或合環; ⑸對末端無電源線路或變壓器開關應立即恢復供電; ⑹本規程中已有明確規定可不待調度下令自行處理者。 6.交接班時發生事故,且交接班手續尚未辦理完畢時,仍由交班者負責處理,接班者協助進行處理,在告一段落或處理結束后,才允許交接班。 7.事故處理過程中,一切調度指令和聯系事宜均須嚴格執行發令、復誦、匯報和錄音制度,必須使用全省統一調度術語和操作術語,并需詳細記錄事故情況和登記“異常記錄簿”。 發生重大事故時,值班調度員應在處理事故告一段落后盡速報告調度科長或調度所長、總工程師,夜間應報告省局值班室。并按規定向上級調度匯報。
第二節 系統頻率的異常處理
第14—4條 華東電力系統頻率超出50±0.2赫茲為事故頻率。事故頻率的允許持續時間為:超出50±0.2赫茲,持續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超出50±0.5赫茲,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當安徽電力系統與華東電力系統解列運行時,解列地區容量不超過300萬千瓦時,超出50±0.5赫茲,持續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超出50±1赫茲,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第14—5條 為防止在系統發生事故時,因頻率急劇降低而導致系統瓦解,各地供電局、發電廠應按規定配置安全自動裝置。 第14—6條 各級調度機構值班調度員,可以在電網發生事故時,按照“事故限電序位表”發布拉閘限電指令,當電網事故嚴重威脅電網安全時,省調值班調度員有權按照“事故限電序位表”,越級指令有關變電站、發電廠值班人員直接進行拉閘限電,受令單位必須立即執行。 第14—7條 當系統頻率降至49.8赫茲以下時: 1.發電廠值班人員無須等待調度指令,立即運用本廠旋轉備用,自行增加出力,直至頻率恢復至49.8赫茲以上或已達到運行機組的最大可能出力為止。 各水電廠,當系統頻率低于49.0赫茲時,低頻自啟動裝置和低頻調相改發電裝置按整定方案動作,將調相機組改發電,并啟動備用機組,逐臺并網發電,按頻率增加出力,直至系統頻率恢復至49.8赫茲以上,或出力帶滿,或聯絡線調到規定限額為止。若自啟動裝置未動或未投,值班人員應手動按上述方案執行。以上處理情況,各廠值班人員,應及時報告省調值班調度員,以便及時控制聯絡線的潮流不超過允許限額。在頻率恢復后,各廠應按省調值班調度員的指令調整出力。 2.省調及地調值班調度員: ⑴迅速檢查各廠旋轉備用容量,必要時啟動備用機組。 ⑵當旋轉備用容量加滿和備用機組均投入后,頻率仍低于49.8赫茲時,則省調值班調度員應根據系統用電情況,確定各地市緊急拉閘、限電數量,指令有關地市拉、限電,各地調值班調度員應按省調指令,在規定時間內執行完畢。所拉開關和限電負荷在恢復送電時,必須得到省調值班調度員的指令或同意。各級調度員在恢復送電時,還需要考慮頻率、電壓以及潮流、接線的變化,控制在規定的范圍內。 ⑶當經上述處理,系統頻率仍低于49.50赫茲且有繼續下降趨勢或者持續時間超過10分鐘時,省調應按”事故限電序位表”下令拉電,使系統頻率盡快恢復至49.80赫茲以上;當系統頻率低于49.00赫茲以下時,各級調度均應按“事故限電序位表”下令緊急拉電,使系統頻率在15分鐘內恢復至49.80赫茲以上。 第14—8條 當系統頻率下降時,發電廠運行值班人員應密切注意設有低頻保護的機組工況,調整各機組出力,盡可能減小機組低頻跳閘造成發電出力損失。發生機組低頻跳閘時,應及時上報省調。 當系統頻率突然降至48.50赫茲以下時,各級調度運行人員還需做如下處理: 1.各發電廠、變電站值班人員: ⑴立即檢查各輪低頻減載裝置動作情況,當相應的低頻減載裝置在整定頻率值應動作而未動作時,應立即拉開其所控制的開關; ⑵按現場“事故限電序位表”的規定進行拉電; ⑶火電廠按照現場規程將廠用電與系統解列; ⑷各水電廠,按規定自動將備用機組并網,將調相機組改發電,增加出力。直至頻率恢復至49.80赫茲。 2.各地調值班調度員: ⑴迅速檢查本地市各輪低頻減載裝置動作情況,凡達到整定頻率而未動作者,應下令變電站值班人員立即手動拉開所控制的開關; ⑵緊急事故拉電,直至系統頻率恢復至49.80赫茲以上,再待省調指令做進一步處理。 3.省調值班調度員: ⑴迅速了解各廠備用容量和備用機組; ⑵迅速了解各地區低頻減載裝置動作情況和事故拉電情況,必要時指令有關地調繼續拉電; ⑶在1~2分鐘內未能使系統頻率恢復至49.00赫茲及以上時,省調應立即下令拉閘限電,直使系統頻率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正常。 第14—9條 當系統頻率突然降至48.00赫茲及以下時,各地調、發電廠值班人員不待省調指令,應立即增加出力和拉閘限電,以使系統頻率盡速恢復至49.80赫茲以上;省調值班調度員采取直接拉電措施,直至頻率恢復至49.80赫茲以上,再進一步采取措施使其恢復正常。 第14—10條 當系統聯絡線或聯絡變故障,造成系統解列,解列部分的低頻事故處理也應遵循本章各條規定執行,為了迅速恢復與系統并列可按本規程第十三章有關規定處理。 第14—11條 當系統頻率超過50.20赫茲以上時,各發電廠無須等待調度指令,立即自行根據頻率降低出力直至最低技術出力,以保證系統頻率在15分鐘內降至50.20赫茲以下。如頻率未能降至50.20赫茲以下,省調值班調度員可根據情況發布停機、停爐指令,務必在30分鐘內使頻率降到50.20赫茲以下。 第三節 系統電壓的異常處理
第14—12條 為保持系統運行的靜態穩定,防止電壓崩潰,由華東網調和省調分別對各主要中樞點(控制點和監視點)下達最低允許電壓值(未下達時按正常運行電壓規定值的-7%)和事故極限電壓值(為下達時按正常運行電壓規定值的-10%)。 第14—13條 當系統中樞點電壓低于最低允許運行電壓值時,值班人員應不待調度指令,盡快調整發電機、調相機的勵磁,投入電容器組,使母線電壓恢復至最低允許運行電壓以上。當所有調相、調壓手段均采用后,而母線電壓仍未恢復至最低允許運行電壓時,應立即報告省調值班調度員處理。 省調值班調度員為盡快使中樞點電壓恢復至最低允許運行電壓以上,可采取下列措施: 1.增加旋轉備用容量和啟用備用機組; 2.要求網調值班調度員切除部分或全部低壓電抗器; 3.改變系統結線方式,合理調整有關廠的有、無功出力和主要聯絡線潮流; 4.指令有關廠、變電站調整主變有載調壓分接頭位置; 5.限制有關地市的用電負荷; 6.采取上述措施仍無明顯效果時,應指令有關地調按“事故限電序位表”,切除部分負荷。 當系統中樞點電壓降至事故極限點電壓時,應作如下處理: 1.中樞點值班人員:不待調度指令,立即利用發電機的事故過負荷能力,增加無功出力,以維持電壓,并迅速報告省調值班調度員。 2.值班調度員:當發現某中樞點電壓低至事故極限電壓值時,應立即啟用系統中有功和無功備用容量來維持電壓,并迅速指令有關地調或變電站按“事故限電序位表”拉閘限電,以消除發電機過負荷,盡快使母線電壓恢復至最低允許運行電壓以上。 第14—14條 當發電機或調相機突然過負荷,值班人員在采取降低勵磁電流的辦法來消除過負荷時,不得使母線電壓低于事故極限電壓值。若母線電壓降至事故極限電壓值,而發電機或調相機仍然過負荷時,根據過負荷的多少,應采取下列措施: 1.若過負荷小于額定值的15%,值班人員應首先將過負荷的情況報告省調,由省調值班調度員處理。同時,值班人員應迅速啟用本廠備用容量和備用機組,自行采取一切措施,以消除過負荷。省調在接到上述過負荷的報告后,應利用系統中的無功和有功備用容量來消除過負荷。 2.當過負荷大于額定值15%且頻率正常時,值班人員應一面盡速報告省調,一面自行采取措施,在事故過負荷允許的時間內,盡快消除過負荷。值班調度員在接到某中樞點電壓降至事故極限電壓值時,而發電機或調相機仍有過負荷的報告后,應盡速利用系統中一切備用無功容量來提高電壓,以消除過負荷。此時,允許將個別發電廠變電站的母線電壓提高至最高允許值。若過負荷的發電廠處于受電端,不允許降低有功出力而應限制或切除部分負荷。 第14—15條 當系統電壓高于該點電壓規定值的5%時,有關發電廠、變電站值班人員應立即自行降低發電機、調相機的無功出力:表面冷卻的發電機功率因數一般應達遲相0.95 ;具有自動調整勵磁裝置的發電機,必要時可在功率因數為1的條件下運行;內冷發電機功率因數超過額定功率因數應遵守制造廠的規定,機組進相運行應由有關部門經過試驗來確定;變電站可停用電容器組。 若經過調整仍達不到合格范圍,應匯報省調,由省調值班調度員協調處理。 當系統電壓高于該點電壓規定值的10%,發電廠、變電站值班人員一面立即采取調整無功、降低電壓措施,另一方面立即匯報省調值班調度員,采取調整電網潮流,改變網絡結線,調停發電機、調相機以及通知地調停用電業電容器、用戶電容器。必要時匯報華東網調協助調整電壓,以及投入低壓電抗器及調整主變分接頭位置等。直至電壓恢復至規定偏差范圍之內。
第四節 線路事故處理
第14—16條 當系統聯絡線或環網線路(包括雙回和多回線路)中,某一回線開關跳閘時,調度員和有關單位值班員首先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處理由此引起的穩定破壞、系統解列、元件過負荷等異常狀態,然后再對跳閘線路進行事故處理。 第14—17條 當線路開關跳閘后,為加速事故處理,各級調度運行人員可以不待查明原因,按規定綜合確定強送點,對故障跳閘的線路進行強送電。其規定如下: 1.需按照穩定要求選擇強送點或選擇距離主要發電廠和負荷中心較遠的系統開關作強送點,并需考慮強送電成功后便于并列; 2.強送電端的電力變壓器相應電壓側中性點應接地,不允許用本側中性點不接地的電力變壓器單獨向110千伏、220千伏線路強送電; 3.強送電的開關要完好,應有足夠的遮斷容量,開關跳閘次數應在允許的范圍內,且具有完備的繼電保護(至少有一套快速、可靠的保護); 4.強送電前需檢查了解主要聯絡線潮流不應超出穩定限額,否則需采取相應降低潮流或提高穩定的措施; 5.有帶電作業的線路開關跳閘后,必須與帶電作業人員取得聯系后,才能對線路進行強送電。 第14—18條 220千伏系統聯絡線或環網線路(包括雙回線路)開關跳閘時按下列原則處理: 1.投入單相重合閘的線路開關,若單相跳閘,單重動作重合成功,現場值班員需及時將保護及單重動作情況向值班調度員匯報; 2.投入單相重合閘的線路開關,若單相跳閘后,單重未啟動或單重動作但開關拒合造成非全相運行,現場值班人員應立即手動拉開該開關,并匯報值班調度員。省調根據線路對端保護及重合閘動作情況可決定: ⑴若對端單相重合閘動作成功可立即恢復并列或合環;若開關有拒合可能應設法用旁路開關代替運行; ⑵若對端三相開關跳閘,可根據系統方式選擇強送點,經與對方聯系后對線路進行強送一次,強送成功后立即恢復并列或合環;但應對保護、重合閘或開關檢查不正確動作原因; 3.未投入單相重合閘的線路開關,若線路故障造成三相跳閘或雖投單重,但線路發生單相故障單重動作重合未成造成三相跳閘時,現場值班員應將保護及重合閘動作情況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值班調度員可根據本條第2項有關原則進行處理。 第14—19條 110千伏系統聯絡線路或環網線路(包括雙回線)開關跳閘時,應按地調調度規程進行處理,處理原則: 1.投入線路無壓重合閘的一側開關跳閘: ⑴若無壓重合閘重合成功,現場值班員應立即將跳閘開關名稱、編號、繼電保護與自動重合閘動作情況向調度匯報。 ⑵無壓重合閘重合不成功,現場值班員應將情況匯報調度員,由值班調度員根據線路重要性,保護動作情況,有無明顯故障點存在等,允許再強送一次,但一般必須與送電端的對側值班員聯系后進行,若失去通訊聯系時,必須等20分鐘后再進行強送。 ⑶無壓重合閘未啟動或動作后開關拒合,現場值班員無須等待調度指令,允許鑒定線路無壓后立即強送一次。 2.未投入線路無壓重合閘的一側開關跳閘,現場值班員一邊匯報情況,一邊檢查線路有無電壓。當線路側有電(或等待來電后),可不待調度指令,允許鑒定同期進行并列或合環操作。 第14—20條 饋電線路開關事故跳閘處理原則: 1.未投入自動重合閘或自動重合閘未動作者,現場值班員可不待調度員指令立即強送一次; 2.不論自動重合閘動作成功與否,現場值班員均應匯報值班調度員。值班調度員可根據用戶重要性對重合閘動作重合不成的線路決定是否再強送一次。 第14—21條 各類線路開關跳閘后,經過強送電不成或已確認有明顯故障時,則可認為線路是永久性故障。值班調度員應下令將故障線路各端開關、閘刀拉開后并三相短路接地,通知有關單位進行事故搶修。通知時應說明保護動作情況,線路是否帶電;若線路無電,也應說明是否做好安全措施,找到故障點后,是否可以不經聯系即開始進行檢修工作。調度員應盡可能根據繼電保護提供的故障錄波器測距情況供查線單位參考。 第14—22條 各類線路瞬時故障、開關跳閘后自動重合閘動作成功或強送成功者,線路雖在帶電運行,但值班調度員仍需通知線路所屬單位對該線路進行帶電查線,并告之繼電保護動作情況及故障測距,經帶電查線發現故障點應立即匯報調度員。未查出故障點也應報告調度。 第14—23 條 當發生開關機構故障,自動閉鎖跳(合)閘時,應迅速消除故障。如無法在15分鐘內恢復時,應立即用旁路開關代替運行(允許根據等電位原理,用閘刀斷開旁路開關并聯運行后的環路電流,注意在用閘刀解環時旁路開關必須改非自動)。亦可在不能用旁路代替時,將母聯開關與其串接運行,但必須投入母聯開關保護(包括充電保護);若無法用旁路或母聯代替時,則設法用母聯或上一級開關來斷開,防止長期死開關運行。對一個半開關結線中,開關發生機構故障時,允許用閘刀解二串以上并聯運行的環路。 對一個半開關結線中,應盡量用邊開關對線路試送,不允許同時合中開關。當發生開關或線路二相運行時,應迅速恢復全相運行,如無法恢復,應立即將開關或線路各側開關拉開。 第14—24條 當500千伏系統線路(屬華東網調直接調度)的開關跳閘后,為了加速事故處理,各發電廠、變電站值班員在向華東網調匯報的同時,應迅速向省調值班調度員匯報。省調應盡速消除由此對220千伏系統產生的各種影響。當220千伏系統聯絡線過負荷時,應指令有關電廠迅速調整出力;虬l電廠根據現場事故處理規程規定自行降低出力,然后匯報省調值班調度員。省調應將處理結果向華東網調匯報。
第五節 母線故障或母線失電事故處理
第14—25條 發生發電廠和變電站母線故障或失去電壓,通常值班調度員在接到現場值班人員的匯報后, ⑴應立即了解失電母線開關是否已全部跳開或拉開。若未拉開,則應立即令其拉開失電母線所有開關,發現故障點立即隔離,并對一、二次設備及保護動作情況進行詳細檢查。 ⑵立即判斷故障范圍,首先處理系統失穩、解列、過負荷及對重要用戶恢復送電問題,防止事故擴大。 ⑶了解現場詳細情況,確定處理方案,進行恢復操作。 第14—26條 發電廠和多電源變電站母線故障或電壓消失的事故現場處理: 1.當發現母線失電時,現場值班員需首先判明確系母線無電。判別母線失電的依據是應同時出現下列現象: ⑴該母線的電壓表指示消失; ⑵該母線的各出線及變壓器電流消失; ⑶該母線所供廠用電或所用電失去(無備投)。 2.在確認母線失電后,當無母差或母差未動,母線上無開關跳閘時,應立即自行拉開失電母線上所有開關(包括母聯開關),并匯報值班調度員。對失電母線進行外部檢查(包括出線開關及其保護),并按如下處理: ⑴若經檢查判斷并非母線本身原因,而系某一出線開關拒動(包括失靈保護動作)越級所致,對拒動開關首先拉開,轉冷備用,對失電母線進行外部檢查(包括出線開關及其保護),如不能立即消除故障,有條件時應采用旁路開關代替運行。 ⑵若經檢查,未查出明顯原因,可按附件一規定的主電源開關對失電母線送電,或用本廠一臺發電機對失電母線進行零起升壓(如雙母線失電時則分別進行試送或升壓)。當試送或升壓正常后迅速恢復正常運行方式。 ⑶若經檢查母線確有故障,但因母差未投或母差雖投而拒動時,應按本條3進行處理。 3.若母差保護動作,或母差未動但某一開關失靈保護動作,母線失電,現場值班員應及時將保護動作、開關跳閘及事故情況向值班調度員匯報,并對失電母線進行外部檢查,按下述原則處理: ⑴經檢查判明失電母線確有故障時,首先隔離故障母線。若雙母線中的一組故障失電,則將故障母線上的全部或部分開關倒至運行母線上(操作應采用冷倒方式,即母線閘刀先拉后合);如系單母線方式故障失電,應盡可能先隔離故障點,恢復部分運行(分段或啟用旁路母線等),要盡速恢復與系統并列; ⑵經檢查若確系母差或失靈保護誤動作,應停用母差或失靈保護,立即對母線恢復送電; ⑶經過檢查,若未查出母線失電原因,可用附件一規定的主電源開關對母線試送。在用外部主電源開關對雙母線中的一組母線試送,而另一組母線在運行狀態時,則應短時停用母差保護,再進行對母線試送。用外部電源對母線試送時,需將試送開關線路本側方向高頻(相差)改停用。發電廠母線故障可采用一臺發電機對母線零起升壓,升壓時應按電氣事故處理規定進行。在試送或升壓正常后恢復正常運行; ⑷對一個半開關結線的一組母線失電后,試送前應將試送電源線路本側的中開關拉開后,用邊開關試送。若因母差誤動所致,應停用母差檢查,待處理結束,投入母差后,再恢復母線送電。 ⑸如必須用本側電源試送時,試送開關必須完好,并有完備的繼電保護,主變后備保護應有足夠的靈敏度,主變后備保護應盡量降低整定值和動作時限。 第14—27條 失電母線經試送或零起升壓正常后,恢復運行的操作,現場值班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首先與有電的主要外部電源開關恢復并列或合環后,本廠發電機組再逐臺并列; ⑵220千伏系統聯絡線在線路側無電時,沒有得到調度指令許可不得試送電; ⑶對饋電線路可逐條試送恢復送電; ⑷對經查明有故障的線路,不得試送電。
第六節 系統非同期振蕩的事故處理
第14—28條 系統發生非同期振蕩的一般現象 1. 電力線路、發電機和變壓器的電壓表、電流表和功率表的指針周期性劇烈擺動;發電機、調相機和變壓器在表計擺動的同時發出有節奏的轟鳴聲。 2.振蕩中心(位于失去同期的兩電源間聯絡線的電氣中心)附近的電壓擺動最大,它的電壓周期性地降到接近于零;白熾照明燈隨電壓波動一明一暗。 3.失去同期的發電廠間的聯絡線的有功表擺動最大,輸送功率往復擺動,每個振蕩周期內的平均功率接近于零。 4.送端系統的頻率升高,受端系統的頻率降低并略有波動(機組轉速表才能正確反映,數字式頻率表則無法反映)。 第14—29條 系統發生振蕩的主要原因: 1.系統發生超過穩定準則范圍的嚴重故障; 2.發生多重性故障; 3.失去大電源而使聯絡線路超過靜態穩定限額; 4.故障時開關或繼電保護拒動或誤動,無自動調節裝置或裝置失靈; 5.大機組失磁或進相; 6.系統出力不足,電壓、頻率低于臨界值時,引起靜態穩定破壞; 7.其他偶然因素。 第14—30條 系統發生非同期振蕩時的現場處理原則: 1. 頻率降低的發電廠(受端)應立即自行增加出力至最大,并利用最大允許的過負荷能力,使頻率恢復至49.5赫茲以上或振蕩消失為止,必要時應緊急拉電切除部分負荷。 2.頻率升高的發電廠(送端)應立即自行降低出力,使頻率降至49.5赫茲或振蕩消失為止。 3.若裝有“聯鎖切機裝置”的線路跳閘,而因裝置失靈,應該切除的機組沒有被切除(或遠方切機裝置動作,而應切除的機組沒有被切除),系統發生振蕩時,現場值班人員應盡快將該機組與系統解列。 4.各發電廠在當系統發生非同期振蕩時,值班人員無須等待調度指令,盡量利用發電機的過負荷能力增加無功出力,提高母線電壓至最高允許值。 5.在系統發生非同期振蕩時,各廠值班人員不得無故將發電機、調相機與系統解列(除特別規定允許在非同期振蕩時解列的發電機外)。在頻率和電壓嚴重下降到威脅廠用電安全時,根據現場規程將廠用電(全部或部分)按解列方案解列運行。 6.若由于發電機失磁而引起系統振蕩時,現場值班員應立即將失磁的機組解列。 第14—31條 系統發生非同期振蕩時,省調值班調度員一般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快將失去同步的部分與系統解列運行,防止擴大事故。 系統中為防止發生長時間的非同期振蕩,造成大量用戶甩負荷及對發電機的損害,應經過穩定計算,確定系統振蕩解列點。在110千伏系統中的振蕩解列點應報省電力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在220千伏系統中的振蕩解列點應報華東網調,并經國電華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系統振蕩解列點應行文下達)。 在系統中確定的系統振蕩解列點處應設置振蕩自動解列裝置,當系統中發生非同期振蕩時迅速將失去同步的部分自動解列運行。為防止擴大事故,在裝有自動解列裝置的開關,現場值班人員在發現自動解列裝置發出動作信號,而系統又在繼續振蕩時,立即拉開應解列的開關。 在系統振蕩解列點未裝自動解列裝置或停用自動解列裝置,而規定應手動振蕩解列時,現場值班人員應按預先規定進行手動解列。 省調值班調度員在發現自動振蕩解列裝置拒動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實行手動解列。 第14—32條 為使失去同步的系統迅速恢復正常運行,并減少運行操作,在全部滿足下列條件的前提下,可以不解列,允許局部系統短時間的非同期運行,而后作再同步: 1.通過發電機、調相機等的振蕩電流在允許范圍內,不致損壞系統重要設備; 2.電網中樞變電站或重要負荷變電站的母線電壓波動最低值在額定值的75%以上,不致甩掉大量負荷; 3.系統在兩個部分之間失去同步,通過第14—30條的預定(手動或自動)調節措施,能使之迅速恢復同步運行者。 若調節無效(最長3-4分鐘)則應予以解列。
第七節 系統聯絡線設備過負荷的事故處理
第14—33條 為了防止系統聯絡線過負荷,省調需按聯絡設備(開關、閘刀、流變、阻波器、線路導線、聯絡變壓器)的允許限額,繼電保護整定值要求或系統穩定限額,確定其最大允許負荷值,并通過有關單位進行監視。 第14—34條 正常運行中的發電廠、變電站值班人員,應按規定的允許限額,監視聯絡線(聯絡變)的負荷(有功、無功、電流),使其不超過最大允許值。當達到最大允許值時,應報告值班調度員,按事先規定調整出力或負荷,或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使其不超過最大允許值。設有聯絡設備跳閘聯切或遠切負荷裝置者應進行現場檢查,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14—35條 處理電力系統聯絡設備過負荷的一般原則: 1.增加受端系統發電廠的出力,直至限制或切除部分負荷,并提高電壓,必要時發電機可按事故過負荷方式運行; 2.降低送端系統發電廠的出力,直至切除部分發電機,并提高電壓,其中若有頻率調整廠應停止調整頻率,由值班調度員臨時指定其他發電廠調整頻率; 3.調整系統運行方式,轉移過負荷設備中的潮流; 4.當聯絡線路的負荷已達到熱穩定或按穩定計算要求或繼電保護整定值要求的最大允許限額時,調度員應在5分鐘內消除其過負荷; 5.系統聯絡變壓器過負荷時,其過負荷的允許范圍及持續時間按現場規程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節 系統或發電廠與系統解列的 事故處理
第14—36條 當系統某些聯絡線路或聯絡變壓器故障跳閘時,引起局部系統或發電廠解列,如開關兩側均有電壓,發電廠值長無須等待調度指令,可自行迅速恢復同期并列;變電站值班長在具備同期并列條件時,無須等待調度指令,可自行恢復同期并列;若不具備同期并列條件,則一方面報告值班調度員,一方面按本規程頻率處理。 電壓處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14—37條 系統解列后,為加速同期并列,可采取下列辦法: 1.將頻率較高的系統降低其頻率,但不得低于49.5赫茲; 2.將頻率較低的系統短時切除部分負荷,或切換至頻率較高系統供電; 3.將頻率較高系統的部分發電機組或整個發電廠先與系統解列,然后再與頻率較低的系統并列; 4.啟動備用機組與頻率較低系統并列; 5.在系統事故情況下,經過長距離輸電線路的兩個系統,允許在電壓差20%、頻率差0.5赫茲范圍內進行同期并列。 第14—38條 當系統某些聯絡線路或聯絡變壓器故障跳閘,造成系統解列,而解列后的系統又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地調調度管轄時,為了加速事故處理,按事先規定由發生事故的所在地調主動與有關地調聯系,進行事故處理,其余地調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九節 系統聯絡變壓器跳閘及電壓互感器的事故處理
第14—39條 系統聯絡變壓器跳閘時,若引起系統解列、元件過載或穩定破壞,省調和有關值班員應首先按本規程有關規定處理。 第14—40條 系統聯絡變壓器故障跳閘時,值班人員應立即將保護動作情況、聯變外部征狀匯報值班調度員。值班調度員應根據現場匯報和系統狀況判斷聯變故障性質,作出處理: 1.若變壓器重瓦斯、差動保護同時動作跳閘,未經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進行強送。 2.若變壓器重瓦斯、差動保護之一動作跳閘,經過必要的電氣檢驗和外部檢查無明顯故障或檢查瓦斯氣體,色譜分析證明變壓器內部無明顯故障者,在系統急需時,經設備主管領導同意,可以試送一次或(有條件者)進行零起升壓。 3.若變壓器后備保護動作跳閘,一般經外部檢查及初步分析后強送一次。 4.在220千伏及以上母線的倒閘操作過程中出現母聯開關斷口電容與電磁式電壓互感器串聯諧振的處理原則: ⑴在可能的情況下,首先考慮合上空母線上的空載變壓器或備用線路,改變回路參數。 ⑵遠方操作,拉開電磁式電壓互感器閘刀或處在熱備用狀態的母聯開關兩側閘刀(激發諧振電源開關)。 ⑶諧振消除后,在諧振回路中經受諧振過電壓的電磁式電壓互感器,不能立即投入。 第14—41條 電壓互感器發生異常情況,若隨時可能發展成故障時,則不得近控操作該電壓互感器的高壓閘刀;不得將該壓變的次級與正常運行中的壓變次級進行并列;不得將壓變所在的母線的母差保護停用或將母差改為破壞固定聯結方式。 第14—42條 若發現電壓互感器有異常情況時,應采取下列方法盡快將該電壓互感器隔離處理: 1.該電壓互感器高壓側閘刀可遙控操作時,可用高壓側閘刀進行隔離。 2.在高壓側閘刀不能遙控操作時,應設法盡速用開關切斷電壓互感器所在母線的電源,然后隔離故障的電壓互感器。
第十節 發電機事故處理
第14—43條 當發電機進相運行或功率因數較高,由于系統干擾而引起失步時,應立即減少發電機有功,增加勵磁,使發電機重新拖入同步。若無法恢復同步時,可將發電機解列,重新并入系統。 第14—44 條 發電機在失去勵磁時,對于經過試驗證明允許無勵磁運行的發電機,在系統電壓允許的情況下,且不會使系統失去穩定者,可不急于立即停機,在經試驗決定的允許負荷下,應迅速恢復勵磁,按現場規定處理。 第14—45條 發電機跳閘或其他異常情況均按現場規程進行處理。
|
|
|